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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留学中介工作台

中介机构不得有的六类行为逐条解读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被明确禁止六类行为;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等证件手续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一旦违反第十条,机构将依照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责任。对留学中介一线而言,这六类行为几乎覆盖了从招生宣传、材料制作、信息保管到业务范围管理的全部高风险环节,全员必须逐条对照、把禁止动作落到日常操作里。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一、先划清适用边界:留学中介在不在约束范围内

要把禁止行为讲清,先确认"管谁"。本办法规范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活动《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换言之,接受学生委托、为出国留学提供咨询与手续代办的留学中介,属于规定的调整对象。

这类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备案时填报的业务范围,正是后面第四类"超出备案范围"的判定基准——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操提示:备案的具体受理窗口、是否支持线上提交、备案凭证样式,以及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当前是否已开放对外查询等具体办事细节,资料未逐一明确,建议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六类禁止行为总览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出六项禁止行为,下表把法条原文与留学中介一线最容易踩点的具体场景对应起来,便于培训时逐条对照。表中"一线常见场景举例"为便于识别风险的编辑性说明,并非法条本身列举的情形。

序号 法条禁止行为(原文) 一线常见场景举例 自查要点
(一) 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规定》第十条 招生海报写"保录名校""包过签";朋友圈文案夸大申请成功率;用不存在的合作院校名义招徕 所有对外文案、海报、朋友圈、落地页不得含虚假或夸大、误导表述
(二)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规定》第十条 代做签证材料、留学申请材料时造假,或指导学生虚构经历、伪造流水、编造在读证明 不得代制虚假材料,也不得协助客户违规办证
(三)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规定》第十条 把学生姓名、成绩、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于转介绍、卖给第三方,或跨部门随意共享不加管控 建立信息分级与最小必要使用规则,对外提供须有依据
(四)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第十条 备案范围为留学咨询代办,却兼接移民、劳务、旅游签证等超出备案的业务 接单前核对备案业务范围,变更须先办备案变更
(五)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规定》第十条 组织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协助非法滞留、参与跨境诈骗或偷渡链条 任何涉及跨境违法的委托一律拒接并留痕
(六)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规定》第十条 兜底条款,覆盖前述五项之外、但同样危害安全利益或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遇到拿不准的情形,按"就高从严"原则内部复核

三、第一类: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规定》第十条。落到留学中介日常,风险最高的是对外获客物料。

招生海报、机构公众号推文、顾问个人朋友圈、短视频文案,凡是面向不特定对象招徕学生的内容,都不能出现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也不能用夸大或误导的方式诱导签约。例如,把"合作院校"说成"保录通道"、把历史个案包装成"普遍结果"、对签证结果作无依据的承诺,都属于这一项重点排查范围。

培训时建议让每位顾问把自己近期的朋友圈、海报、群发文案过一遍:凡是出现绝对化结果承诺、虚构合作关系、模糊成功概率的,一律改写或下架。宣传合规不是法务一个部门的事,是前端每一句对外话术的底线。

四、第二类:提供或协助虚假材料、协助违规办证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规定》第十条。这一条直接指向材料环节。

留学申请链条长,涉及成绩单、在读证明、资金流水、语言成绩、推荐信等多类材料。机构既不能自己炮制虚假材料提供给签证或学校,也不能在明知客户材料不实的情况下"协助"其完成违规办证。需要注意的是,法条用的是"提供或者协助提供""协助他人违规办理",也就是说,主动造假和被动配合都在这项的禁止范围内。

一线操作上,材料真实性核验应当成为标准动作:对客户提供的关键证明,要有核验留痕;发现客户意图虚构经历、伪造流水时,正确做法是拒绝参与并保留沟通记录,而不是帮其"优化"成看似合理的版本。

五、第三类: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信息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规定》第十条。留学中介在签约、材料收集、申请跟进中掌握大量学生个人信息,甚至家庭财务状况,这类信息受本项严格保护。

常见风险点有几个:把学生名单和联系方式交给合作方用于二次推销;为冲业绩把客户资源"共享"给关联业务线;离职顾问带走客户资料;系统权限过大导致信息可被随意导出。对应的内部动作应是建立信息分级、最小必要使用、访问留痕和离职交接清零机制。资料同时要求机构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这与信息保护义务是一体的。

六、第四类:超出备案范围经营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第十条。留学中介的备案业务范围是其合法经营的边界,跨出这个边界接单即可能触发本项。

实务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原本备案做留学咨询代办,客户顺带问"能不能顺便办个旅游签/商务签/劳务输出",顾问为了留住客户就一并接下。这类超出备案范围的服务,即便客户主动提出,机构也不应直接承接,而应先按备案变更程序调整业务范围《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培训时可以让前台和顾问都清楚:接单第一问不是"能不能做",而是"在不在备案范围内"。

七、第五类:组织或者协助跨境违法犯罪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规定》第十条。这项与留学业务看似距离较远,但一旦有客户提出非常规的"特殊通道""境外落地再转身份"等请求,机构必须保持警觉。

任何涉及非法出境入境、协助非法滞留、参与跨境诈骗或偷渡链条的委托,都属于本项明确禁止的范围,机构不仅不能参与,还应做好内部拒接留痕。对一线顾问的培训要点是:遇到表述含糊、要求规避正常审批路径的委托,先上报合规负责人,不要自行判断"应该没事"。

八、第六类: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扰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是一条兜底条款,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规定》第十条。它的作用是把前五项未能穷尽、但同样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约束。

对培训而言,这一条的意义在于确立"就高从严"的判断原则:当某个具体动作落在五项明文之外时,不能默认"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要评估其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拿不准的,内部复核并咨询合规意见,是更稳妥的做法。

九、公职人员、军队人员委托违规办证:不得办理并报告

第十条第二款针对一类特殊委托作了单独要求: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规定》第十条。

这一款的关键词是两个动作:"不得办理"和"及时报告"。也就是说,当公职人员或军队人员前来委托办理的是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境外永居、境外居留证件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时,机构既不能承接该业务,也不能沉默处理,而应当向监察机关等及时报告。培训时应把这个场景作为红线案例单独强调,让接待岗和顾问知道遇到此类委托的标准应对流程:拒接、留痕、上报。

十、违反第十条的后果:严格按第十三条原文

违反第十条的法律后果,规定在第十三条,原文如下: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第十三条

这里需要提醒两点:一是第十三条的适用以"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为前提;二是处罚主体中的"移民管理机构",依法包括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第十八条。除第十三条列明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外,资料未就第十条另设其他处罚种类,培训中不要自行叠加资料之外的后果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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