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新规

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留学中介工作台

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该记什么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这不是倡导性表述,而是经营义务;落到日常经营,就是每一笔中介服务从接洽到办结都要留痕、成档、可查。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一、先定性:台账和档案是法定义务,不是自选动作

《办法》第十二条把"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与"如实记录""妥善保管""配合监督检查"并列写在一起办法第十二条。三件事是一体的:服务过程要留痕(台账),留痕要成档(用户档案),成档要可查(配合检查)。对机构来说,这意味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要有连续记录,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要有对应归档,而不是事后补单、只留一份合同,或者把材料散落在顾问个人手里。

需要提醒的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已于2017年被取消北京市教委公告;当前包括留学在内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按《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背景变了,但"服务要留痕、档案要规范"这件事,是《办法》第十二条直接写明的经营义务,与是否还持有旧式资格认定无关。

违反备案管理与经营义务的后果,《办法》第十三条已写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十三条。台账和档案不规范,本身就可能落入"违反经营义务"的射程,因此把它当作合规底座来建,比事后补救更稳妥。

二、服务台账该记什么:以"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为骨架

《办法》第十二条点名的记录对象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办法第十二条。"等信息"说明字段不穷尽,但这三个是法定骨架,建议台账至少覆盖它们。下面给出一个台账字段的建议框架——请注意,这是便于落地的建议,不是官方格式;具体字段、填写格式、保存年限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建议字段 对应法定依据 填写说明(建议)
服务对象 《办法》第十二条"服务对象" 建议记载委托人可识别的身份信息,具体采集项以当地要求为准
服务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服务内容" 建议对应《办法》第二条界定的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类型
服务结果 《办法》第十二条"服务结果" 建议记录办理进展、办结或终止状态
过程留痕 《办法》第十二条"等信息" 建议补充接洽、签约、办理、交付等关键节点时间

要强调的是,上表是建议框架,不是官方发布的台账模板。《办法》第十二条未规定具体字段、填法,也未规定台账保存年限和介质。这些空白不能直接照抄网络上流传的旧模板,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确定。

三、用户档案该存什么: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是明牌

《办法》第十二条把"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列为妥善保管对象办法第十二条。据此给出用户档案目录的建议框架(同样明确为建议,非官方格式):

  • 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等;
  • 个人信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委托人个人资料与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
  • 财务凭证:收费、退费等财务往来凭证;
  • 过程材料:与"服务内容、服务结果"对应的过程性文件。

资料未规定上述档案的具体模板格式、保存年限、存储介质与归档责任人,这些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机构内部可按"一户一档"管理,但档案目录的官方口径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四、制度怎么衔接:资料保存、数据安全不是纸面空话

要满足《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这一备案条件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机构在备案时就要按《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提交"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两处的逻辑关系可以这样看:《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把"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列为机构应具备的健全管理制度之一,是实体条件;《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则把这套制度在备案环节落到纸面,是证明方式。你要向主管部门说明自己确有资料保存和数据安全制度,就通过备案时提交的具体说明或自评报告来体现。换句话说,前面第二、三节的台账和档案能不能真正规范建起来,前端要看你备案时交的那份制度说明或自评报告是否写清了、并且真的在执行,而不是备案材料和日常台账各写各的、互不印证。

这里只讲逻辑衔接,不替任何机构或官方下"已经证明"的结论;制度说明或自评报告的具体写法、是否需第三方背书,资料未写,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五、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三条禁区不能碰

《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落到台账和档案管理上,至少三条红线: - 台账、档案里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约定的中介服务,不得对外提供; - 不得出售档案中承载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 不得泄露在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这条是禁止性要求。违反并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依《规定》第十三条由移民管理机构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并依《办法》第十三条追究备案与经营义务责任办法第十三条。具体罚则如何适用,以条文原文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本文不自行推算。

六、档案是给监督检查准备的:日常怎么配合

《办法》第十二条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写在同一条办法第十二条;而《办法》第十条写明监管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办法第十条。

实务含义很直接:你建的台账和档案,要能随时拿出来对应检查。台账字段对得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档案里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齐备;第四节的制度说明或自评报告里写的资料保存、数据安全要求确实在执行——检查来时就不必临时补材料。《办法》第九条还提到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第十一条提到联合监管办法第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档案规范与否会影响机构在监管视野中的可信度。各地受理窗口、线上系统、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资料未写明,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办法》与《规定》均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机构应按此时间节点理顺台账与档案工作。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