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或不符合条件会面临哪些处罚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未备案,或备案后不再符合《规定》第八条条件却继续执业,直接触发《规定》第十二条: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个人无资质揽中介活的,责令停止、没收所得,情节严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踩经营红线、替人出假材料另有独立罚则;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整套罚则数字不在《备案管理办法》里单列,而是由《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整体援引到《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下文称《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为《备案管理办法》,称《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为《规定》。
一、处罚依据在哪儿:办法第十三条把罚则指向《规定》
《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写明: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这句话是本篇的钥匙:《备案管理办法》本身不写罚款数额,而是把"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处罚整体援引到《规定》。其中,"违反备案管理"对应《规定》第七条(备案义务)、第八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违反经营义务"对应《规定》第十条(经营禁止行为),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十条。
所以负责人手头要对照两份文件看:办法管"要不要备、怎么备、怎么变、怎么注销",规定管"不备、不合规、乱来会怎么罚"。本篇所有罚则数字均出自《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以及罚款决定权限第十四条、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七条。
二、未备案或备案后不符合条件:按《规定》第十二条分三档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界定了备案义务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施行前已从事的应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机构须具备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有专业人员与资金场所、直接服务人员无特定故意犯罪记录、有健全管理制度等条件,从事出境中介的还应已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规定》第七条《规定》第八条。机构违反这两条,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对机构,罚则按情节递进: - 第一道: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道: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 第三道: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第十二条。
实务上要抓住三点。其一,"责令限期改正"是前置程序,不是直接罚钱,机构在被责令改正后及时补正的,未必走到罚款档。其二,罚款和吊证都挂在"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之后,不是备案瑕疵本身就直接吊证。其三,三档之间按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往上走,越往后后果越重,从罚款到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再到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对个人也有独立罚则: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二条。这意味着没有机构壳子、以个人名义直接揽客做中介的,同样会被叫停并可能被罚,不能以为"个人不算机构就管不着"。
三、踩了经营红线:按《规定》第十三条看有没有违法所得
如果问题不是"没备、不合规",而是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第十条列明的禁止行为,则适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条禁止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夸大、误导性宣传招徕;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证;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超出备案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规定》第十条。
第十三条的罚则以"有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否达到2万元"为分水岭: - 先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三条。
和第十二条相比,第十三条多出一重对个人追责的口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第十二条里没有的《规定》第十三条。对负责人来说,这条直接关系到自己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单独罚,不只是机构挨罚。
这里要特别提醒"违法所得2万元"这个分水岭:它决定的是罚款的计算方式——达到2万以上按倍数(1倍到5倍)罚,不足2万或没有所得则按固定区间(2万到5万)罚。具体个案算下来是多少,取决于办案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本篇不替任何案件估算。
四、替人出假材料:按《规定》第十一条罚个人也罚单位
《规定》第十一条另设一类针对"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罚则。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一条。
这一条和第十三条的适用边界要分清:第十一条钉的是"出具虚假申请材料"这个具体动作,不论机构有没有备案、是否超范围,只要发生就按本条走;第十三条针对的是机构整体违反第十条禁止行为、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情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三条。两类可能竞合,实务中建议按具体行为对应适用,必要时向办案机关确认,本篇不预判哪个条款会优先落地。
五、谁拍板罚:超过5000元罚款和没收归所属公安机关
罚款一过线,决定主体就变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规定》第十四条。
换句话说,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出具5000元及以下的罚单;但凡超过5000元的罚款、以及所有没收违法所得,都要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来作出决定《规定》第十四条。对机构而言,大额罚单的作出机关层级更高,后续陈述、申辩、复议的应对口径也要相应抬级,不能只按基层窗口的思路处理。
六、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无论违反的是备案管理、经营义务还是其他情形,只要触到刑法,就要往上追一层。《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规定》第十七条都写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七条。本条是兜底,不替代前面的行政处罚——行政罚和刑事追究可能并行,不是"罚了就不抓"。
处罚分档对照表
下表把本篇涉及的罚则按违法情形并排对照,金额与倍数均照引原文,不作推算。
| 违法情形 | 依据条款 | 主要处罚动作 | 罚款区间 / 倍数 | 其他后果 |
|---|---|---|---|---|
| 机构未备案 / 不符合条件(违反第七条、第八条) | 《规定》第十二条(由《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援引)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递进 | 拒不改正: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通报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通报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个人无资质从事中介服务 | 《规定》第十二条 | 责令停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 情节严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 机构违反第十条经营禁止行为 | 《规定》第十三条(由《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援引)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拒不改或严重递进 | 所得≥2万: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所得不足2万或无: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通报暂停、停业整顿、吊销;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个人出具虚假申请材料 | 《规定》第十一条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 单位出具虚假申请材料 | 《规定》第十一条 | 罚款;没收;追责直接责任人 | 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 超过5000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规定》第十四条 | 决定主体变更 | — | 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
| 构成犯罪 | 《规定》第十七条 / 《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追究刑事责任 | — | 行政罚与刑责可并行 |
几个需要向当地核实的事项
下面这些点,资料里要么没写、要么只给了原则性时限,本篇不替你下断言,建议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逐一核实:
- 条文里的时限本身可照引: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施行前已从事的应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变更事项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补正材料期限15日等《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但"90日内"从2026-09-15施行日起算的具体截止日、各地有无过渡安排,资料未载明,本篇不自行推算截止日期。
- 各地受理窗口地点、线上系统入口、办理是否收费、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当前是否已上线、附件表格(如备案信息表、无犯罪记录声明等)的具体格式、服务合同模板中空格处的比例与天数等,资料均未写,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不要凭经验填。
- 关于旧资质:以北京为例,市教委2017年公告已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并提到对已取得资格企业缴存的备用金处置待研究具体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告(2017-02-09)。现行全国框架为《规定》第七条确立的备案制《规定》第七条。旧许可与新备案如何衔接、当地是否还有遗留事项,资料未载明,建议向当地主管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