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院校和机构的合作协议在备案里怎么交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做出境留学中介的机构,备案材料里有一项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决定能不能通过: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这不是可选项。《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写得很明确: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把这份文件列为备案必交材料之一。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下面按整理合作文本时实际会遇到的顺序讲:先确认你属于哪一类机构,再对照材料清单,然后处理变更,最后划清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服务的边界。
先确认:你是不是"出境中介服务"这一档
《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把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定义为: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留学中介属于其中的"学习"这一活动类型。
关键分界线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才额外要求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署有效合作意向书。也就是说,同样是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做入境方向的机构和做出境方向的机构,在合作文件这一项上的要求不同。你的业务如果包含送学生出境留学,就落在"出境中介服务"这一档,第五条第(六)项的材料必须准备。
备案时要交的合作文件,具体是两样东西
《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把材料拆成两部分:
| 材料 | 内容 | 常见问题 |
|---|---|---|
| 合作协议文本或有效合作意向书 | 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或意向书 | 只有口头约定、邮件往来,没有成文文件 |
| 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 说明合作是怎么建立的、合作内容是什么 | 只交协议不写说明,或说明与协议内容对不上 |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两者择一。但"有效"两个字有实际含义:意向书如果已经过期,或者签署主体和实际合作方对不上,就不能算有效。情况说明要能把合作关系讲清楚,不是走形式。
至于协议本身要写哪些条款、意向书有没有固定格式、情况说明写多少字,资料里没有规定。这类问题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备案时间节点和材料清单的完整对照
合作文件不是孤立的一项,要放进整套备案材料里看。《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列了六项材料,合作文件是第(六)项:
- 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 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 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时间上,《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分三种情形: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附件4)。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合作情况变了,15 日内要办变更
这是整理合作文本时最容易漏掉的一环。《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把"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明确列入变更事项: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5)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换合作方、增加合作院校、终止某份合作协议,都属于"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发生变化。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
建议在内部建立一份合作文本台账,把每份协议的签署日期、到期日、合作方名称、对应备案凭证编号列清楚,任何一项变动触发时,能立刻判断是否落在 15 日的窗口内。台账格式资料里没有规定,按机构自身管理需要设计即可。
境外企业和机构不得在境内提供中介服务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这一条直接影响合作文本的写法。你和境外院校、机构签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应当是境外一方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院校侧的招生、课程对接、住宿安排等。如果协议里出现境外机构在境内直接招生、直接收件、直接向学生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或证件代办等内容,就越过了第八条第三款的边界。
整理现有合作文本时,建议逐份检查合作内容条款和实际执行方式:境外一方在境内有没有设点、有没有直接面对学生、有没有以自己名义收取中介费用。这些是判断是否触碰第八条第三款的事实要素。具体某一合作模式是否合规,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整理现有合作文本的实操建议
以下做法属于建议性质,不是法规原文要求,供机构内部梳理时参考:
第一步,盘点。 把所有与境外院校、机构签署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全部找出来,包括已经到期但仍在实际执行的。按合作方名称、签署日期、有效期、合作内容分类。
第二步,判断有效性。 过期的、签署主体与实际合作方不一致的、只有邮件确认没有成文文件的,分别标注出来。第五条第(六)项要求的是"有效合作意向书",失效文件不能顶替。
第三步,检查内容边界。 对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看协议里有没有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中介服务的安排。有疑问的条款单独标记。
第四步,补情况说明。 每一份提交的合作文件,配一份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把合作怎么建立、合作内容、执行方式写清楚,保证说明与协议内容一致。
第五步,建变更触发机制。 把"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变动纳入内部合规流程,确保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启动备案变更。
弄虚作假和超范围经营的后果
《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还列了六项禁止行为,其中第(四)项是"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合作文本里如果写了超出你备案业务范围的服务内容,实际执行时就可能落入这一项。
资料没写、需要向当地机构核实的事项
以下内容在本次核实的官方资料中没有规定,不要凭猜测操作,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 各地受理窗口的具体位置、办公时间和预约方式
- 是否有线上提交系统,以及系统入口
- 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是否已经上线、如何查询
- 合作协议、意向书、情况说明有没有推荐模板或格式要求
- 备案凭证的领取方式
《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提到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信息。具体到某一地的执行情况,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