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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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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由谁签、怎么签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只需由两类人出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对应的"无相关犯罪"条件范围并不相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适用"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较宽口径,直接服务人员适用"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较窄口径。声明的具体格式以受理机关公布的附件3模板为准;机构要对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弄虚作假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一、谁必须签:两类人,别漏也别扩

根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备案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这里点名的是两类人: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需要提醒一线顾问和负责人:办法第三条提到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范围其实更大,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但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这一份材料,只落在前面说的两类人身上,管理人员并不在第五条第(三)项的列举之内。

所以准备人员材料时要把范围卡准:签声明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以及一线直接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的备案另走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及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的通道《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不要求附这份声明。把管理人员误算进声明签署人,或者漏掉某位直接服务人员,都会在材料完整性上出问题。

二、两类签署人的条件范围不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与第(四)项对照

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不是"同一句话签给所有人"。它背后对应的法定条件,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且对两类人用了不同的表述。

第八条第(二)项针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第(四)项针对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差别就在"犯罪范围"的宽窄,用一张表讲透:

对比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第八条第(二)项) 直接服务人员(第八条第(四)项)
适用对象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排除的犯罪类型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限罪名) 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范围宽窄 较宽:任何故意犯罪都算 较窄:只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国(边)境管理这三类故意犯罪
条文出处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一句话讲透:负责人这一份声明要覆盖"所有故意犯罪",一线人员那一份只覆盖"特定三类故意犯罪"。准备材料时,两类人各自声明的口径应当和对应条款对齐,不能混用同一套表述敷衍了事。如果某位直接服务人员曾因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按第八条第(四)项的字面范围,并不在排除之列;而同样的情形落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上,则因第八条第(二)项"故意犯罪"不限罪名而被排除。这种反向差异,正是两份声明不能互相替代的原因。

三、怎么签:格式以受理机关公布的附件3为准

办法第五条把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指向"附件3"《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但本办法正文并未摘录附件3的具体格式、字段、签署栏和用印要求。

因此,声明怎么填、由谁在哪一栏签字、是否需要按指印或加盖机构章,本文无法给出肯定结论。建议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布的附件3模板为准,按其要求出具和签署《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同理,各地受理窗口设在哪、是否上线线上提交系统、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当前是否已可查询等,资料中均未写明,也只能作为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的事项,不能在此断言。机构切勿凭以往经验自行设计声明格式,避免因为形式不符被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弄虚作假的代价

办法第五条最后一段明确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属于备案材料的一部分,同样适用这一要求。负责人和一线顾问在签字前,应当确认声明内容与对应人员实际情况一致,不能代为虚构,也不能默许不实表述蒙混过关。一旦在备案时被认定弄虚作假,机构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而非简单的退补材料。

至于"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资料中未在本条展开。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可另行对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应条款《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本文不在此越界解读具体数额与情形。

五、实操清单:准备人员材料时逐项核对

给负责人和一线顾问一份可直接照着勾的清单,所有勾选项都回到条文本身:

  1. 确认签声明的人员范围:只限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服务人员两类,不含管理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2. 核对两类人对应的条件条款:负责人对应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故意犯罪,不限罪名);直接服务人员对应第八条第(四)项(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国(边)境管理三类故意犯罪)《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3. 获取并严格使用受理机关公布的附件3模板,不自行设计格式、不套用旧版或其他用途的声明《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4. 声明由本人签署,机构整体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5. 把这份声明与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一并归入备案材料《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6. 对格式细节、受理窗口、线上提交方式、公示平台查询状态等不确定事项,逐项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不凭经验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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