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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留学中介工作台

出入境中介备案实务:谁要备、向谁备、什么时候备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如果你是出境入境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第一件要确认的事不是"要不要备案",而是"我这机构属不属于备案范围、归哪一级管、还剩几天"。2026年9月15日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和《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同时施行,备案义务、备案机关、三类时限、人员随机构备案、跨区域分支机构分别备案、凭证出具与补正时限、不备案的处罚档次,都已经写在条文里。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2026-09-29。

下面按一线顾问实际会问的顺序拆开讲。

一、谁负有备案义务:机构备,人员由机构代备

先看业务定义。所谓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落入这个定义的机构,就是备案义务主体。备案义务落在机构头上,不是落在个人头上: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员怎么处理?条文写得很清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也就是说,顾问个人不需要自己跑窗口,但机构必须把这几类人一并报进去。这里容易踩的坑是:只备了机构、漏了人员,或者只备了在职顾问、漏了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也重申了同样的口径: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还有一条边界必须记住: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如果你的业务模式里有境外主体直接在国内落地接单,这一条要先对照。

二、向谁备: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备

备案机关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注意两个限定词:一是"所在地",二是"县级以上地方"。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对"移民管理机构"作了定义: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所以机构备案对应的具体受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这一层。

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怎么算?条文没有给"总部备一次、分支跟着用"的空间: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分支机构所在地在哪,就向哪一级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

至于具体是市局还是区县分局受理、有没有线上提交入口、窗口地址和预约方式,条文没有写。这类信息属于地方执行层面,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不要按其他城市的经验直接套用。

三、三种时限:15日、90日、15日,分别对应三种情形

时限是这次备案实务里最容易记混的部分。条文一共给了三类情形,对应三个起算点和三个期限(《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情形 起算点 期限
新设立机构 自设立之日起 15日内
规定施行前已在从事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90日内
已设立机构后续新开展业务 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 15日内

第一类,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同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这两个文件同日施行,90日的起算点就是施行之日。

第三类,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这一类针对的是"机构早就存在、但业务是后来才加的"情形——比如原本做其他咨询,后来新增了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起算点不是机构设立日,而是开展相关业务之日。

这里有一个实操提醒:条文没有授权自行推算具体截止日期,也没有给出宽限安排。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自己机构的实际设立日、实际开展业务日去对照,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口径。

四、备案要交什么、凭证多久出、补正多久完成

备案不是口头报备,要提交材料。条文列了六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1. 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2. 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4.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 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6.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同时,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核实环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等方式核实申请备案的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资质许可等依法设立的相关信息;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机构要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条)。

时限方面有两个关键数字:

  •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附件4)(《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相关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同条)。

"一次性告知"和"15日内补正"这两条,对一线操作的意义很直接:收到补正通知后要按告知的全部事项一次补齐,不要拖。逾期未补正的后果是"视为放弃当次备案",不是自动延期。

材料模板的具体格式(附件1至附件6)条文只给了文件名,没有给填写规范。表格怎么填、要不要盖章、电子版还是纸质版,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五、变更、注销与后续动态义务

备案不是一次性动作。已经备案的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5)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注销方面,已经备案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附件6)(同条)。

日常经营上还有两项常态义务要落到制度里。一是服务过程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是行为红线:《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列了六类禁止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同条还特别规定,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监管方式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应当畅通举报渠道(《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还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管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同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关于全国统一备案信息公示平台,条文写的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平台是否已上线、查询入口在哪,条文没有写,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六、不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处罚档次

这是机构负责人最该提前算清楚的一笔账。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同条)。

如果违反的是第十条那六类行为、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处罚更重: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权限上有一个程序细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另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条)。

七、机构负责人现在该做的几件事

把上面的条文落成动作,大致是这几步。

第一,对照业务定义判断本机构是否落入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按三种情形确认自己的起算点和期限:新设立15日内、施行前已在做90日内、已设立后新开展业务15日内(同办法第四条)。不要自行推算截止日期,拿不准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

第三,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人员备案,由机构统一办理(同办法第三条)。

第四,有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备案(同办法第三条)。

第五,按第五条六项材料准备,并对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实质条件自查,尤其是无犯罪记录声明、经营场所证明、管理制度说明和境外合作协议或有效合作意向书。

第六,收到补正告知后15日内补齐,避免视为放弃当次备案(同办法第六条)。

第七,把变更15日内、注销及时办理、服务台账与用户档案、资料保存等做成内部流程(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八,对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六类禁止行为做一次业务合规排查,特别是宣传口径、材料真实性和个人信息保护。

这里要提醒一句:各地受理窗口、线上系统、收费、公示平台是否已上线、材料模板的具体格式,条文都没有写。这些属于地方执行细节,只能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不要按外地经验或者网络传言操作。

资料来源

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公告涉及的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取消,与本次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属于不同事项,列出仅供了解历史沿革,不作为本次备案义务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