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注销的三种情形与交回凭证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停业、转型或者执照被吊销,备案注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手续。根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备案的机构在三种情形下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这是机构的主动义务,不是等通知。与此同时,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前款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办法第八条)。两条路径并行:一条是机构自己去办,一条是主管机关发现后直接处理。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三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把应当注销备案的情形列为三项(办法第八条):
| 情形 | 原文表述 | 典型场景 |
|---|---|---|
| 一 | 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 主动退出、业务转型、停做中介 |
| 二 |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 公司解散、破产、其他法定终止 |
| 三 | 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 执照被吊销、业务许可证被吊销 |
这三项的共同点是: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再打算继续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第一项取决于机构自己的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则往往由外部事实触发——解散、破产、吊销,都不是机构想不想的问题,而是已经发生。三种情形对应的动作是同一个: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
注意“原备案的”这个限定。办法第三条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办法第三条)。分支机构各自备案,注销时也各自对应原备案机关。跨区域经营过的机构,要按备案主体逐个核对,不能只注销总部那一份。
主动申请注销和公安机关发现后注销,区别在哪
区别主要在谁先动、出什么文书。
主动申请注销,是机构在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后,自己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交回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这条路径下,机构是发起方,交回凭证是机构的动作。
公安机关发现后注销,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办法第八条)。这条路径下,机关是发起方,备案注销通知书是机关出具的文书。
两者的结果都是备案信息被注销,但过程不同。主动申请注销,机构掌握时间点,可以在停业、转型安排中把注销作为其中一步来走;被发现的注销,机构是被动接受,而且“发现”本身可能来自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办法第十条)。办法第十条明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也就是说,机构没注销、又已经不具备条件,被抽查或者被举报后进入视野,是现实存在的路径。
还有一点需要分清:备案注销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发现情形后出具的文书(办法第八条),办法附件6即为备案注销通知书(办法第八条附件)。主动申请注销时交回的是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备案凭证是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办法第六条)。两者不是一回事:备案凭证是当初备案成功的证明,备案注销通知书是备案被注销的告知文书。
停业、转型、被吊销执照,各自怎么做
三种情形落到日常经营,动作可以拆开看。
停业或者不再做中介业务。 对应第八条第一项“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办法第八条)。机构要做的,是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交回备案凭证。如果只是部分业务调整、仍然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那不属于注销情形,而可能落入第七条备案变更的范围——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办法第七条)。注销和变更是两条线,先判断是“不做了”还是“改了”。
解散、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 对应第八条第二项(办法第八条)。这类情形下机构主体本身在终止,注销备案是终止过程中的一项。办法没有写解散、破产清算中注销备案的具体先后顺序,这部分只能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对应第八条第三项(办法第八条)。执照或者许可证被吊销,是外部机关作出的处理,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这里同样要注意,办法没有写吊销决定送达后多少日内必须完成注销,也没有写各地受理窗口、线上系统、材料模板的具体格式,这些只能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三种情形都指向同一个动作: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办法用的词是“及时”,没有给出具体天数。不要自行推算截止日期。
注销后如果还在做中介服务,会对照哪两条
这是停业、转型机构最容易踩的线:备案注销了,业务却没停。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确立了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第七条)。办法第四条把这三类时限进一步细化: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办法第四条)。
注销之后再接单,等于回到“未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状态。对应的后果写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第十二条)。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二条)。
这里的关键是:第七条管的是“该备案有没有备”,第十二条管的是“违反第七条、第八条怎么处理”。注销后继续做,先对照第七条——没有有效备案;再对照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进入罚款和通报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三条也做了衔接: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十三条)。
所以注销不是“把证交回去就没事了”。注销的同时,业务必须真的停,或者按新主体、新备案重新走流程。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办法第四条)。这条对转型后又想回来做的机构同样适用。
服务台账和档案,注销后还要不要保管
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这条义务写在办法第十二条,本身没有区分“存续期间”和“注销之后”。但注销后到底还要保存多久,原文没有写。办法没有给出保存年限,也没有给出起算点。这部分不能靠推测,只能建议向受理注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咨询,按当地要求执行。
同样,注销后服务台账、用户档案由谁保管、以什么形式保管、原备案机关是否另有要求,办法都没有写。可以确定的是,第十二条要求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注销不免除已经形成的档案保管责任,但具体期限和方式,属于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的事项。
交回凭证这一步,别漏
办法第八条把“注销备案”和“交回备案凭证”并列写在同一句中: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办法第八条)。两个动作是一体的。
备案凭证是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办法第六条)。交回它,意味着原备案凭证不再由机构持有。如果是公安机关发现情形后注销,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的是公安机关(办法第八条),机构这边同样涉及原备案凭证的处理,具体怎么交、交到哪、要不要留存复印件,办法没有细写,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跨区域设过分支机构的,每个备案主体都有自己的备案凭证,注销时按第三条分别对应原备案机关(办法第三条)。总部注销了、分支机构没注销,或者反过来,都会留下未处理的备案记录。这一点在停业、转型的收尾清单里值得单独列一行。
几个容易混的点
注销不是变更。 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走的是第七条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办法第七条)。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才走第八条注销(办法第八条)。
主动注销和被发现注销,文书不同。 主动申请注销对应交回备案凭证;公安机关发现后注销,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办法第八条)。
注销后继续做,对照的是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第七条是备案义务,第十二条是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义务在第十二条,但保存期限原文没写。 只能建议向受理机关咨询(办法第十二条)。
各地受理窗口、线上系统、收费、全国公示平台是否已上线、材料模板的具体格式,办法和规定都没有写。 这些属于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的事项,不要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
停业或者转型,注销备案是收尾动作里不能省的一步:判断属于第八条哪一种情形,向原备案机关注销、交回备案凭证,把档案按第十二条的要求处理好,再确认业务确实停了。跨区域备过案的,逐个核对。注销之后如果还要做,先看第七条,再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