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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留学中介工作台

一线顾问的出入境政策培训计划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一线顾问的出入境政策培训计划,建议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和《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为设计依据,围绕备案、变更、禁止行为、材料真实性、处罚、个人信息六个模块展开,并明确这是建议框架而非官方强制模板。这样设计,是因为机构备案条件本身就把"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含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写进了硬性要求,而备案材料又要求提交这些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自评报告,培训计划顺此落地,内容站得住、备案也用得上。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一、培训计划为什么要以这两条备案条件为锚点

培训负责人排课时常纠结"讲什么才算有用"。答案就藏在备案条件里。《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把"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列为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同时把"教育培训"写进机构应当健全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这意味着,一线顾问是否掌握政策、机构是否真有教育培训动作,本身就是备案审查关注的合规点。对应的备案环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把"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落到备案材料上:备案时要提交"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以培训计划不必另找"通用合规课",顺着备案条件和备案材料来设计,内容天然站得住,也能在备案时拿出可对应的制度落地证据。

补充背景:以北京为例,2017年已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关于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公告》,留学中介的合规抓手相应转移到本文所述的备案与制度管理上。

二、建议框架:六个模块对应六类条文

培训模块 对应核心条文 培训目标
备案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顾问理解机构与人员备案义务及材料清单
变更与注销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理解信息变动后15日内变更、三类注销情形
禁止行为 《规定》第十条 逐条讲清六类红线,避免招徕与办理踩线
材料真实性 《办法》第五条末段;《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建立"材料真实合法"的底线意识
处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理解违规对应的罚款与责令停业等后果
个人信息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三);《办法》第十二条 掌握信息保密与档案保管要求

(《办法》指《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指《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下文同。)

三、模块一 备案:让顾问先懂"机构要先合规"

备案是机构合法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前提。《规定》第七条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相关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办法》把受理机关写得更具体: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向所在地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拟从事该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备案要交什么?《办法》第五条列出六项材料,与培训最相关的是第(五)项——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此外第(二)项涉及人员备案信息表及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第(三)项涉及法定代表人、直接服务人员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机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放弃当次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培训要点:顾问不必自己跑备案,但必须理解"机构先备案、人员由机构备案"的逻辑,理解无犯罪记录声明、劳动关系证明这些材料背后的任职合规要求,才不会在接待客户时做出超出机构备案状态的承诺。

四、模块二 变更与注销:备案信息变动要跟得上

备案不是一备了之。《办法》第七条列出变更情形: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注销方面,《办法》第八条列举三种应当及时注销备案、交回凭证的情形:自行申请注销的;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的,也会主动注销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

培训要点:顾问要清楚"备案信息变了就要在15日内变更",尤其是自媒体账号、合作情况、业务范围这些容易随时间变动的项。客户问"你们能办某类业务吗",答案要以备案范围为界。

五、模块三 禁止行为:划清日常经营的六条红线

《规定》第十条给机构划了六条红线,培训时要逐条讲清《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1. 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招徕服务对象;
  2. 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证件或手续;
  3.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4.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5.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6.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等违规证件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培训要点:这六类行为直接对应日常招徕话术、材料收集、信息保管、业务范围四个环节,建议结合机构自己的话术清单逐条对照,把"什么能说、什么不能做"变成顾问的肌肉记忆。

六、模块四 材料真实性:贯穿全过程的底线

真实性是贯穿全过程的底线。《办法》第五条最后一段要求机构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三条从申请人角度明确:出境入境人员申请事由应当真实、合法;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通过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处罚;为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等申请材料的,也要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培训要点:顾问在协助客户准备材料时,要守住"不代填虚假信息、不暗示造假、发现矛盾主动核实"的边界。备案材料真实性和客户申请材料真实性是两条线,但底线一致——假材料会同时把机构和客户拖进处罚。

七、模块五 处罚:让顾问理解违规的真实代价

让顾问理解代价,比单纯说"别违规"更有效。《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违反备案、条件规定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个人擅自从事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有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三条针对违反禁止行为、扰乱管理秩序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通报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为个人或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罚则也在《规定》第十一条: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机构或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培训要点: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这些档次讲清楚,顾问就能向客户解释"违规不是口头警告,而是真金白银加停业"。

八、模块六 个人信息:保密与档案的操作规矩

个人信息保护贯穿备案、服务、监管全过程。《规定》第九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保密《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第十条把"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列为禁止行为之一《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机构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监督检查《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培训要点:顾问经手大量身份证、护照、成绩单、资金证明等敏感材料,培训要落到操作层——谁能看、怎么存、多久清、离职怎么交接,都要有可执行的规矩,而不是只停留在"注意保密"四个字。

九、培训如何反哺备案材料:制度说明与自评报告

回到开头的锚点:《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的是"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一份有模块、有考勤、有考核记录的培训计划,正好是这份制度"真在执行"的证据。建议培训负责人把本文框架作为内部讨论底稿,自行拟定机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再把每期培训的通知、签到、课件、测验留档,备案时一并整理成制度说明或自评报告。需要重申:本文框架是建议,不是官方模板,制度怎么写、培训排期怎么排,由机构自行决定,不确定处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十、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的事项

以下事项资料未写明,本文不作断言,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具体受理窗口与办公地址;是否已有线上备案系统及入口;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的具体上线与查询方式(《办法》第九条仅写明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该平台《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备案材料模板(如附件1至附件6)的具体填写格式;是否收取费用及标准;合同文本中预留空格的比例与天数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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