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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2026-09-15 起,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三分钟自查

留学中介工作台

顾问离职交接与学生档案移交

条文出处就近标注于正文

顾问离职不是把工位清空、交接下客户名单就完事。运营主管要同时守住三条合规线:第一,离职顾问属于备案人员,人员变动要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第二,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必须连续、完整,不能因为人走了就断档;第三,学生的个人信息在整个交接过程中一条都不能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这三条都有明文依据,违反会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下面按你交接时实际会碰到的顺序拆开讲。

本文所引条文核实于 2026-09-29

一、备案人员变更:15日的起算点从离职当天开始

先说最容易漏的一项。按照《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留学顾问做的学习类中介服务,正落在这项备案范围内——《办法》第二条把"学习"明确列为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的一种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人一旦离职,机构的备案人员名单就变了。

《办法》第七条写得很明确: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5)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这里运营主管要盯两个动作:一是"变更之日"以实际离职、停止备案身份那天起算,不是以你发现缺人那天起算;二是材料要备齐,包括备案变更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关于材料不齐全怎么处理,《办法》第六条对首次备案有"一次性告知补正、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规则,但备案变更环节的具体细化要求建议你直接跟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本地窗口收什么、走不走线上系统,资料里没有写,不能替你下结论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如果离职后机构要补员,新入职、直接提供中介服务的顾问同样要由机构办理备案,这同样属于"备案人员发生变更",一样走15日内备案变更的流程。补员别等出事再补手续。

为什么这件事不能拖?《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就是说,备案变更逾期本身就把机构摆在了被处罚的位置上。

二、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人走了,记录不能断

第二条线是档案本身。《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连续、完整"是运营主管在离职场景里最该抓的字眼。顾问带走的如果是脑子里的经验还好,但凡是落在台账、档案里的,必须留在机构。离职交接时常见的坑是:顾问把自己的沟通记录、申请材料草稿存在个人微信、个人云盘、个人邮箱里,机构台账出现空白段。一旦主管部门来检查,台账不连续、档案不完整,就是《办法》第十二条没落实。

这里给运营主管一个判断标准:交接完成后,任意一名在办学生的服务轨迹,从咨询、签约、材料准备到递签、后续,都应该能在机构台账和用户档案里找到完整记录。找不到的那一段,就是风险点。

关于档案具体保存多久、用不用统一模板、合同里哪些空格要填、比例和天数怎么定——这些资料里都没有写。我的建议是:把"档案格式、保存期限、合同范本空格填写要求"列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的事项,不要按行业习惯自行拍板,也不要在对外文件里写成硬性规定。

三、个人信息红线:离职过程最容易踩

第三条线最敏感。《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实施下列行为: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学生档案里装的是什么?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成绩单、银行账户、签证材料——全是个人的。离职交接的本质,是把这些信息从一个人手里安全地交回机构或转到接手人手里,而不是让学生信息跟着离职顾问流出去。

这条红线在离职场景下有几类高发动作,运营主管要提前堵: - 顾问把学生资料拷到个人硬盘、发到自己私人邮箱; - 顾问离职后仍用原机构名义、原学生资源接私单; - 交接不清导致学生信息在微信群、云盘里长期裸奔。

踩线的后果很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另外注意,《规定》第九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保密——这是约束公权力的,但反过来说明学生个人信息在整个监管链条里都被高规格对待,机构更没有理由松懈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四、离职交接清单建议(明确为建议,非条文要求)

下面这份清单是我给运营主管的实务建议,并非哪一条文直接列出来的硬性模板。它的作用是把上面三条合规线落到日常动作上。各地对材料形式的要求可能不同,具体怎么交、交什么格式,建议你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交接类别 建议纳入内容 对应合规线
学生档案 在办、已办学生的全部服务记录、申请材料、进度状态 《办法》第十二条(连续完整)
合同 已签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当前状态与财务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财务凭证保管)
沟通记录 与学生的邮件、系统留言、关键节点确认记录 《办法》第十二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
账号权限 顾问在机构系统、邮箱、各平台账号的权限回收与转移 《规定》第十条第(三)项(防泄露)

上表为建议,非官方清单;所列合规线仅作对应说明,不等同于条文要求逐项清点。

补充几条建议动作: 1. 离职生效当天,由运营主管、离职顾问与接手人共同在场做交接确认,留下签字记录; 2. 顾问个人设备里的学生资料,在交接时统一清退,不让学生信息留在私人载体; 3. 账号权限在离职当天收回,接手人用新账号或重新授权,避免共用密码; 4. 交接完成后,运营主管复核台账连续性,确认无空白段再关闭交接流程。

这些动作的具体执行方式、留痕形式,资料里没有规定,属于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范畴。建议结合《办法》第五条要求的人员管理、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来设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把备案变更和档案交接排进同一张时间表

实操里,15日备案变更和档案交接要并行,不能等交接完了再想备案的事。我的建议是把两件事绑在同一个离职流程里:变更当天就启动交接并准备备案变更材料;交接期内完成学生档案、合同、沟通记录、账号权限的清点;务必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之日起15日内"期限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备案变更,等待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关于这15日到底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遇节假日怎么顺延、线上提交是否算当日受理——资料里只写了"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没有更细的规则。这类口径建议你直接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不要自行推算截止日期,也不要在内部制度里写成确定的结论。

六、监管背景:为什么备案和档案现在是硬约束

最后补一句背景,帮运营主管理解这三条线从哪来。2017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9日的公告明确,即日起不再受理该资格认定申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公告》。也就是说,旧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已经退场。

取而代之的是备案管理:《办法》和《规定》均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与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留学中介作为"学习"类中介服务,被明确纳入《办法》第二条的服务范围。所以今天运营主管面对的,不是要不要"年审换证",而是持续性的备案维护和过程留痕。离职交接正是这个过程留痕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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